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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
(建办[2011]161号)
【字号: 】   【复制链接】   【打印】   【关闭】    2015年02月02日   
 

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

建办[2011]16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工程档案管理责任

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是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和质量控制与评定的重要依据。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是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定环节和重要内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强化工程档案归集管理责任,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列入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为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夯实基础。指导督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把工程档案资料编制情况作为监督内容,监督工程参建各方履行工程档案资料编制职责。指导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主动为建设单位完善档案管理制度、落实责任提供服务。各建设单位要规范工程档案资料编制行为,把工程档案资料编制工作纳入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指定专人及时做好工程档案资料收集、整理、报送(移交)工作。

二、指导督促做好工程档案归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建设单位重视和牵头做好工程档案工作,依据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及时、认真做好与工程密切相关的,尤其是涉及结构质量安全的勘察报告、设计及其变更、地基处理、建材检测、施工试验、隐蔽工程验收、竣工图等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履行工程档案报送(移交)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要督促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端正服务态度,提升服务水平,指导、督促、协助工程项目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量等单位,提高工程档案管理水平,依法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报送(移交)。要以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归集和查询利用为核心,抓紧建立管线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机构,从根本上减少因情况不明、盲目施工造成的各类管线事故。

三、落实工程档案归集管理制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工程档案归集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和《关于加强中小城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建办[2007]68号),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程序和工作流程。各级建设、规划、城管(市政公用)、房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纳入业务管理程序,相互配合,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和人居环境奖评选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把工程档案归集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工程档案归集时,要避免档案归集范围和内容缺失。注意把重点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城乡结合部等建设工程项目资料纳入工程档案统一管理。特别要做好涉及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建筑结构以及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资料和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材料阻燃性能检验检测报告等的归集管理,为消除和处置工程质量隐患提供依据。

四、严格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程序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要依法规范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程序。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预先告知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出具预验收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工程竣工后应责成建设单位在三个月内报送(移交)工程档案。各地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要积极主动与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沟通和汇报,共同配合,严格把关。

五、加强工程档案归集管理执法监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凡是不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移交)工程档案的,作为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布。在组织城乡规划、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节能减排等执法检查时,应把工程资料管理方面的内容纳入执法检查项目,并吸收城乡建设档案人员参加,依法督促检查工程资料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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