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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做好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1995]267号)
【字号: 】   【复制链接】   【打印】   【关闭】    2015年02月02日   
 

建设部关于做好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1995]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以来,在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一些地区依托城市在规划区范围内陆续设置了一批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高科技园区、旅游度假区等开发区,做为对外开放开发的“窗口”和加快经济与科技发展的基地。这些开发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城建档案资料。但由于城建档案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工作基础薄弱,加之开发建设进度快,建设施工单位多,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变动频繁,给城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开发利用带来了不利影响。为了切实搞好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各类开发区是依托城市在规划区内开发建设的,是城市的重点开发建设地区,它在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是城建档案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所在城市城建档案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开发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人管理开发区的城建档案,认真做好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开发区的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管理好本单位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工程档案,按照当地城建档案的进馆范围和工作程序,及时向所在市的城建档案馆(室)报送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

四、城建档案馆对所在市的各级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要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开发区的城建档案工作网络完善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组织培训城建档案专业人员。对接收的开发区城建档案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积极开展利用,主动为开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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