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认可书》。
二、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市住建委备案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须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补充报送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形成的文件材料以及消防、规划、环保等专项验收文件。
四、市城建档案馆对报送的竣工文件材料进行复核,经审查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或《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书》,作为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凭证。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59条规定给予处罚。